歐盟將推行電器與電子設備廢料指令(WEEE-第2002/96/EC號指令)以及電器與電子設備所含有毒物質限制指令(RoHS-第2002/95/EC號指令),香港及中國內地貿易商應有所了解。
對歐洲經濟區(qū)(即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輸出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出口商應留意,歐委會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一項決定(第2005/369/EC號決定),制訂監(jiān)管成員國遵守電器與電子設備廢料指令的法規(guī),以及訂明符合該項指令要求的準則。鑒于歐盟成員國必須確保生產商達到電器廢料指令的目標,成員國有關當局將會打擊未能達到目標的生產商/進口商。
根據(jù)第2005/369/EC號決定,成員國必須填妥該項決定的附件列載的表2,證明其符合電器廢料指令第7(2)條訂明的回收以及循環(huán)再用再造要求。貿易商應留意,根據(jù)電器廢料指令第7(2)條,成員國必須確保生產商于2006年12月31日前達到以下目標:
(a)大型家庭電器及自動化設備:
- 以電器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回收80%,及
- 以電器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循環(huán)再用再造75%零件、材料及物質;
(b)資訊科技及電訊設備;消費設備(如電視機及錄影機):
- 以設備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回收75%,及
- 以設備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循環(huán)再用再造65%零件、材料及物質;
(c)小型家庭電器;燈飾;電器及電子工具(大型固定工業(yè)用具除外);玩具;消閑及運動設備;監(jiān)察及控制儀器:
- 以設備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回收70%,及
- 以設備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循環(huán)再用再造50%零件、材料及物質;
(d)至于氣體燈,以燈具的平均重量計,最少回收80%零件、材料及物質。
第2005/369/EC號決定又訂明,假若電器廢料被輸往第三國處理,或運送到另一成員國處理,只有收集及輸出該等廢料的成員國須負責達到回收、循環(huán)再用再造目標。此外,成員國須考慮除了電器廢料指令第6(5)條要求的證明外,是否需要提交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jù)電器廢料指令第6(5)條,只要電器廢料的付運過程符合歐盟的付運廢料規(guī)例(第259/93號理事會規(guī)例),有關廢料可于歐盟境外進行處理。另外,廢料出口商必須證明在境外進行的回收、循環(huán)再用再造過程符合電器廢料指令的要求,該等廢料處理方被視為達到回收及循環(huán)再用再造目標,從事歐盟進口廢料處理業(yè)務的香港及中國內地貿易商應留意這項規(guī)定。對香港及中國內地輸出電器廢料的歐盟出口商或會要求這些貿易商協(xié)助提供證據(jù),證明他們的廢料處理標準符合歐盟的要求。此外,假若成員國要求其他證明文件,他們亦須協(xié)助提供這些資料。
|